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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保护需要立足网络特性

2020-02-11

  最近,《人民的名义》迎来大结局,不少人在回味剧情的同时,对热播期间发生的样片泄露事件同样记忆犹新。

版权保护需要立足网络特性

  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需要更为灵活包容的政策措施,在保障原创者、版权人利益的同时,也为互联网开放、共享的内生动力预留空间。

  近些年,不少优秀影视作品都曾经历版权流失的切肤之痛,可谓防不胜防。互联网时代,版权保护为何困难重重?应采取哪些新的应对措施?版权制度如何适应互联网传播?这些都值得进一步思考。

  实际上,从早期在线下制售盗版书、光碟和录音带,到今天在线上点点鼠标、敲敲键盘,就能轻松完成对他人智力成果的复制、传播甚至抄袭,侵犯版权的困扰由来已久。比如有红极一时的网络小说,竟是借助专门的网络数据库搜索拼接而成;有些拥有海量用户的媒体平台,自动转载他人新闻作品,既没获得授权也不标明来源。互联网就像一把双刃剑,促进知识与信息快速流动的同时,也为不劳而获者打开方便之门。

  伴随侵权门槛降低,维权成本不断高企。由于技术的隐蔽性,不少原创者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即使胜诉,侵权人可能也早已赚得盆满钵满,权利人的损失难以挽回,甚至因为诉讼成本较高,部分原创者和版权人直接放弃了依法维权的机会。现实的困境警示我们:依靠法律诉讼、强调事后追责的传统方式,尽管可为互联网版权纠纷提供终极解决方案、划定不可逾越的底线,但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也难以满足互联网时代对效率的追求。

  可喜的是,在许多领域,保护网络版权有了新的尝试。刚刚过去的世界知识产权日,人民日报社等10家主要中央新闻单位和新媒体网站联合发起了“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合力破解新闻作品版权保护难题,以便更好地促进我国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更进一步,信息时代的版权保护需要依托互联网本身的独特性,形成立体的规制思维。

  今天,互联网程序和应用如何开发设计,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们生活的规则。将版权保护理念融入技术的开发设计中,已成为维护原创者与版权人利益的重要渠道。比如微信公众号推出的原创功能:一旦作者给文章设置原创,系统就会通过内容比对精确识别那些复制和转载的文章,并用前者强行替代后者,以保证文章独此一家。这样不仅效率更高,也起到了预防式保护的效果。换句话讲,技术架构为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开辟出新的可能。

  然而,强调版权保护并不意味着忽视版权制度本身的局限性。在互联网时代,如何防止“我辛苦种草,你免费放羊”的尴尬又不妨碍开放、共享、流动的互联网精神,如何化解以互动传播为特点的新型传播方式与现有版权制度的冲突,需要更为灵活包容的政策措施,在保障原创者、版权人利益的同时,也为互联网开放、共享的内生动力预留空间。

  “知识产权是一种文化。”版权制度背后,是鼓励创新、推崇理性思考、赋予知识以尊严等更为本质的价值追求。划定法律边界,以技术设计提升版权服务水平,以制度安排平衡各领域创新者的利益,才能为全社会的知识积累与进步增添不竭动力。

  版权保护的法律问题

  网络作品受保护的法律依据:网络作品,简言之,是在因特网上出现的作品,又称为数字化作品。数字化作品是借助于数字化技术而产生,这里所谓数字化技术是指依靠计算机技术把一定形式——如文字,数值,图形,图象,声音等——的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以对它们进行编辑、合成、存储、采用数字通讯技术加以传送,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再还原成文字、数值、图形、图象、声音的技术。

  在陈卫华诉《电脑商情报》一案中,《电脑商情报》未经许可所转载的《戏说MAYA》一文即陈卫华发表于其个人主页上的数字化作品。

  网络作品受中国《者作权法》保护的法律依据何在呢?应该说,中国现行《著作权法》对网络作品的保护无明文规定,《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八类受保护作品中也未包括数字化作品。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保护需要立足网络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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