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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2020-02-27

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邓剑斌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9期

【摘要】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职能的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集中体现。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存在普遍的缺失。本文从我国司法结构的角度分析当前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原因,并就提升司法公信力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缺失;原因;对策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职能的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集中体现,也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从司法的价值目标而言,其追求的较高程度的公信力。然而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却不尽如人意。公众对司法的评价不高,对司法缺乏信任也是不争的事实。如何在社会树立普遍的法治信仰,提升司法公信力是我国司法改革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一、司法公信力概述

司法公信力是一个蕴涵着信用和信任双重维度的概念,其核心是司法对社会公众的信用与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①即从权力行使角度,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通过其职权活动使国家司法权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建立起来的一种公共信用,也就是司法机关据以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资格和能力。②在我国,法律作为“工具”的理论一定程度根植于社会公众的思想中。在这一观念的影响下,往往更加注重司法的"工具性"价值,从而忽视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内涵。在司法过程中,时常会出现为追求司法效率,而忽略程序公正,从而无形中损害司法公信力的情形。同时,部分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的不规范作为也是当前导致公众对司法信赖程度低下的主要原因。二、从司法结构角度分析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一)立法方面

法律是司法裁判的依据与准绳,法律本身的质量即立法的科学性直接决定了审判的过程与质量。我国系成文法国家,法官仅是在解释法律,本身没有造法的功能。当前我国的立法水平,立法的科学性还不尽如人意。部分法律存在的滞后性、不灵活性等问题,法律本身难以说服公众,则以其为依据的裁判显然缺乏公信力。在部门领域,立法不完善、不周全,存在诸多空白,发条冲突频现,导致司法过程中无法可依或者适用法律混乱,降低司法的公信力。同时,法律的本身也存在需要“本土化”的问题,对国外法律的借鉴必然会与本土文化发生冲突,法律往往基于强势地位压制本土文化,本土文化的落败往往以司法公信力为代价。由此,法律的本身局限与缺陷也是造成司法公信力缺失的重要客观原因。(二)司法机关方面

法院作为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其独立性,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也是司法公信力的逻辑起点。如审判权受他人干预或者指使,那么所谓的“司法”就有名无实,司法公信力更无从谈起。从外部环境而言,当前我国法院的经费制度、人事制度、监督制度等等都难以满足司法独立的要求,从而使法院在各方面受制于人,难于独立行使审判权。就内部因素而言,法院的机构设置、审判规范化管理,合议庭或独任法官的独立审判保障等制度亦不尽科学,有待完善。从而,就司法机关而言,法院的外围环境的不理想状态以及内部因素的不完善是导致司法公信力的缺失相当重要的原因。(三)司法工作人员方面

司法工作人员是司法的实际操作者,审判权的实施依赖于以法官为主的司法工作人员,由此,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是司法的质量的决定因素之一。当前,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相关制度的缺位,导致司法工作人员在品德修养、法律知识及其他知识素养、逻辑思维、抽象思维和洞察能力、职业操守等方面难于适应公正司法的要求,这是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又一重要原因。三、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对策(一)完善法律制度

立法机关应当不断探索立法科学化的道路,要努力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使法制完备且统

一。在借鉴国外好的法律制度的同时,亦应当深入本土化的思考。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所依的法律正确与科学,为公众信服。(二)完善法官人事制度

司法的特性使得对法官的要求不仅仅在法律专业上,在其他方面亦需要超乎常人的素质。审判是一项高度专业化和技术化的工作,同时公众对于司法效率和便民利民性亦有较高的要求。我国的司法改革还处于探索前进的阶段,如何将司法本身对法官的精英化要求和当前公众期望的法官大众化要求统一起来,是当前司法改革的一大命题。在社会建立起对法官信任基础,司法公信力才能大大增强。这就需要一套完备同意的法官准入制度、法官终身培训制度以及惩戒监督机制,从而确保法官队伍的高素质。也需要建立各种亲民的途径,在司法为民方面有更广泛的延伸。通过进一步的完善完备法官的人事制度,使司法公信力在这一过程中得以建立。(三)推进司法的独立性

司法的中立性对司法公信力至关重要,这需要司法独立来保障。司法需要排除外界的不适当干扰,以确保法律为审判第一性。由此,从法院的经费制度、人事制度、监督制度等方面需要进一步的改革,由此促使司法摆脱地方行政要求的束缚,摆脱公权力的干扰,推进司法独立。在舆论监督方面,亦要建立完备的舆论规则,杜绝舆论以主观的愿望为出发点大肆地渲染某一案件,从而给司法人员产生心理压力,以干扰司法的独立性和

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中立性。(四)提高司法的拘束力

如果司法判决了而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即司法缺乏拘束力。那么,再好的判决都会形同虚设。所以,要提高司法的公信力,那么,必须要提高司法的拘束力。③司法的拘束力与公信力相辅相成。裁判的执行效果直接影响公众对法律权威的判断,同事司法的公信力也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公众执行法律的自觉性。由此,通过加大执行力度,强调行政机关的守法护法意识,是提供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五)提高司法的透明度

增强司法的透明度有助于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司法公开,一方面会对枉法裁断的司法人员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公众更多地了解司法,从而减少了公众对司法的不熟悉而产生的无端猜疑。所以,要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就要提高司法的公开性。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同时,“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④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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