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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总承包在国内的发展历程及法律、法规依据3篇

2021-07-28
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第一文档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EPC总承包在国内的发展历程及法律、法规依据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PC总承包在国内的发展历程及法律、法规依据1篇

  一、传统施工总承包与EPC工程总承包简要介绍

  1、传统施工总承包,也就是勘察、设计、施工、采购分阶段发包承包模式(Design-Bid-Build,DBB)。它的实施是按照先设计、再招标,然后施工这么一个顺序进行的。只有一个阶段结束以后,另外一个阶段才能开始。其中施工环节又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以及采购。

  施工总承包的优点是什么呢?优点就是长期广泛采用,各个方面都比较熟悉其运作程序。即便文化程度不高的一些所谓“包工头”也烂熟于心,因为这个模式在我国运用了几十年。它的缺点是什么呢?缺点就是线性顺序管理、周期长、投资容易失控,设计与施工脱节,设计变更频繁,责任主体多,权责不够明细。

  最近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的一个项目就出现这种情况。该项目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工程总造价人民币8个多亿,工期300多天,至竣工验收时总工期拖延了一年。按施工合同约定,节点工期每拖延一天罚款人民币5万元,总工期每拖延一天罚款人民币20万元。现在总工期拖延了一年多,按365天计算,一年罚款金额为人民币7300万元。但因幕墙分包单位是业主指定、总包分包与业主签订三方协议,分包款项可以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总包单位认为,工期拖延最主要的原因是分包单位幕墙供货与安装拖期引起的;加之,业主存在一些变更、审批不及时原因。这就涉及几个责任主体,工期延误责任到底归谁承担?现在为什么施工总包单位和业主很紧张呢,因为业主与23个承租人之前已经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业主迟延一个月交付房屋,业主必须免费增加一个月租期给承租人。一年租期免费,无论从投资角度还是从出租角度,损失巨大。如果责任不分清楚,损失没有人承担,业主是无法向审计部门交差。

  2、EPC工程总承包,也就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EPC),指业主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由其承揽整个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最终向业主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合格。

  EPC工程总承包的优点,一是设计、采购、施工及配套全交给总承包单位;二是外部接口少,便于施工;三是业主管理成本低,业主尽量不介入,减少干预。但是在现有条件下,我们建筑企业还不太适应这个模式。也可以归纳其为一个“缺点”,即总价包干。你能不能包得住,这个风险很大,高金额、高风险、高损失。

  根据2003年2月13日原建设部颁布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工程总承包分为以下四种模式:

  (1)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EPC),前已述及。交钥匙总承包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务和责任的延伸,最终是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

  (2)设计-施工总承包(Design-Build,DB)。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2009年,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委托我们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编制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DB)》(示范文本)。但因DB项目比较少,文本使用的概率也不高。

  (3)设计-采购(Engineering-Procurement,EP),即总承包单位只负责设计和采购,不负责施工。

  (4)采购-施工(Procurement-Contract,PC),即总承包单位只负责采购和施工,不负责设计。

  二、传统施工总承包与EPC工程总承包的主要区别

  施工总承包只负责施工环节,勘察、设计、采购并不包含在承包范围内;EPC是把设计、采购、施工和调试服务都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现在我们看到很多项目还把前期咨询和勘察工作也委托给总承包单位,业主只负责整体的、原则的、目标的管理和控制。

  从需求与报价来讲,施工总承包是招标人提供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按照规定进行应标和报价,也就是说招标人通过图纸和文字方式提出项目需求,投标人根据给定的工程量清单和合同及项目需求,按清单报价。我们国家2003年、2008年、2013年先后颁布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人就是根据该规范编制工程清单。

  而EPC工程总承包,招标人只提供概念设计(或者方案设计)、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不提供工程量清单,没有图纸也没有清单。投标人需要自行编制报价清单,你自己报价。招标人主要用文字方式提出项目需求,投标人自行编制估算工程量清单并报价。

  三、我国采用EPC工程总承包建设的典型案例

  我们国家项目管理制度改革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根据2008年4月7日《中国建设报》的报道,“连云港配煤中心工程疏煤系统项目”应该属于国内首个EPC项目。该项目由中港印能源集团公司投资2.7亿人民币(结算价超过3亿人民币)建设,EPC总承包单位是北京城建集团,设计单位是荷兰Iv-Bown公司,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负责标准转换和深化设计。项目2006年12月动工,2008年5月完工并进行商业运营测试。后由于中港印能源集团公司拖欠工程款人民币106,615,620.46元,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对其进行整体公开拍卖,当然这是题外话。

  第二个比较典型的EPC工程总承包案例,就是上海的环球金融中心,由日本森大厦株式会社投资83亿人民币建造,以办公为主,集商贸、宾馆、观光、会议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垂直花园都市”大厦,高度492米(地上101层、地下3层),总建筑面积379,875㎡。工程总承包单位是中国建筑股份公司。项目2008年8月29日竣工验收。这是中国建筑股份公司首次担任超高层建筑工程的EPC总承包商,也是国内首个超高层EPC工程总承包项目。

  今年刚开始的茅洲河流域(宝安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在全国应该属于最大的EPC项目,总投资人民币152.1亿元(中标价是人民币123亿元)。中标单位是中国电力建设股份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联合体,2016年1月31日开工,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指定工程。

  除了茅洲河流域(宝安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EPC项目之外,深圳市还有龙岗区阿波罗未来产业城启动区基础设施EPC项目,这个项目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河道整治等内容于一身,是深圳首个具备以上两个元素的EPC项目(投资人民币17.4亿元)、南山高新区交通改造EPC项目(中标价3.070194亿元人民币)、坪山新区雨污水管网工程(坪山片区)EPC项目(总投资约20.612亿元人民币)、坪山新区雨污水管网工程(坑梓片区)EPC项目(中标价12.0147亿元人民币)、坪山河干流综合整治和水质提升工程EPC项目(中标价41.16亿元人民币),深圳市监狱保障房EPC项目(国内首个EPC住宅产业化试点项目,中标价1.75亿元人民币),等等。

  深圳出现如此多的EPC工程总承包项目,说明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是今后的一个发展方向。

  四、EPC工程总承包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1、主体资格。也就是资质问题。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建设法》,规定从事建筑行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但2003年7月建设部《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说明的函》明确,按照《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废止之后,对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不专门设立工程总承包资质,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深圳市住建局《指导规则》规定,设计、施工、开发商或其他项目管理单位及其联合体都可以从事工程总承包。

  《建筑法》是上位法,规定从事建筑行业必须要具备相应资质,但是深圳市住建局《指导规则》规定,在设置EPC工程总承包投标条件时可淡化资质管理,实行能力认可,在工程实施时回归资质管理,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别承担设计、施工任务。对此,值得进一步研究。

  至于能力认可的标准是什么呢?主要看是否有管理需要的团队;管理团队的主要人员是否经验丰富;是否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整体实力、财务状况和履行能力。

  建设部《指导意见》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也就是说,仅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总承包后可以对施工业务进行分包;仅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总承包后可以对设计业务进行分包。就是说允许相互分包。

  2、是联合承包。《建筑法》第27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这里讲的是同一个资质序列,如果一个资质低、一个资质高,联合承包只能按其中低的资质等级进行认定。现在设计和施工不是一个类别,这样两个企业联合承包,其资质等级认定显然不能套用这一条。

  国家《招投标法》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建设部2003年《指导意见》规定,鼓励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组成联合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总承包。这是联合承包的一些规定。

  联合承包协议应该包括哪些内容?首先必须明确的一点就是谁是牵头人?一般而言,牵头人应该由施工单位承担,设计院是牵不动的。一个工地几百上千工人,在目前市场环境和管理现实下,由一帮知识分子组成的设计单位要想管理好他们,不容易做到。其次,必须明确联合各方各自责任范围,明确谁与业主对接。再次,项目要成立协调领导小组,由其负责协调有关政府部门以及拆迁工作等。还有,必须明确“费率优惠”须征得联合体中实际承担人的同意,投标保证金、履约保函由谁开具,费用分担与收益分配,以及法律责任(含违约责任和维修责任)的最终承担者,等等。

  3、合同文本。2011年住建部组织编制了《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16年住建部《若干意见》,要求参照该示范文本编制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深圳市住建局《指导规则》,要求参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与《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拟定合同条款。现在很多招标代理机构在施工总承包合同文本基础上稍作一下修改,将其变成了EPC工程总承包招标合同文本。这里面存在很多问题。所以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今年立项,准备明年编制出台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我曾经参与审理过这样一个仲裁案件,即2007年12月25日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家具厂生产设备新厂施工合同》。该案第一个争议是合同性质,合同到底属于常规的施工合同,还是属于EPC工程总承包合同?首先要看合同组成部分都包括哪些?该合同由“本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和阶段性付款计划》、《合同通用条款(菲迪克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附件二)》、《按照雇主要求编制的初步设计图和中国规范》和《207年9月承包商提供的报价汇总(附件四)》五部分组成。为什么双方争议比较大呢?因为合同名称叫施工合同,但是又将“菲迪克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该工程总造价人民币3300万元,施工图纸是发包人委托国外的一个设计公司设计的,图纸完成后交由承包人施工。厂房完工交付以后出现严重下沉、墙体开裂质量问题。经仲裁庭委托鉴定,认定是软基处理设计存在错误。但是,因为菲迪克条款里面有一条,如果一方发现为实施该工程准备的文件中有技术性错误,或者有缺陷的,应该立即将该错误或缺陷通知另外一方。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其实就设计存在的问题提出来了并建议做相应处理,会议纪要也有记录,但发包人表态“以后再说”。三个月后发包人仍未提出处理方案,承包人就照原设计图纸继续施工。后来地面下沉维修要花多少钱呢?鉴定机构为此出具了两套方案,主动加固方案(钢管桩方案)要花费人民币1230万元;如果做被动回填,每隔五年回填一次(回填方案),大概要花费人民币404万元。因下沉原因不是承包人造成,最后仲裁庭驳回了发包人要求按EPC工程总承包性质对合同进行定性以及要求承包人承担维修义务的仲裁请求。这是发承包双方没有弄清楚承包性质以及乱套合同文本的典型案例。

  4、合同主要内容。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主要条款包括:承包内容、计价模式、工程变更、付款、工期、竣工、违约责任和其他。

  (1)承包内容。发包人到底想把哪些内容发包给EPC总承包人,这是一个核心问题。就项目阶段而言,包括项目前期、勘察、设计、施工、采购,设计又区分概念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到底应该从前期开始发包,还是从设计方案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再发包,这个现在没有规定,主要靠约定。各个项目都不一样,有的甚至将旧建筑物拆除都放在发包范围内。深圳市住建局《指导规则》提及,EPC工程总承包招标时只提供概念设计(或方案设计)。

  (2)计价模式。FIDIC编写的《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14.1款“合同价格”规定:(a)工程款的支付应以总额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调整;(b)承包商应支付根据合同要求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13.7款“因法律改变的调整”说明的情况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包死价。但目前在我们国家,建筑市场可能还不适应包死价这种计价模式。

  住建部2016年《若干意见》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深圳市住建局《指导规则》分两种情况进行规定:一、建议采用总价包干的计价模式,但地下工程不纳入总价包干范围,而是采用模拟工程量的单价合同,按实计量。如果需约定材料、人工费用的调整,则建议招标时先固定调差材料、人工在工程总价中的占比,结算时以中标价中的工程建安费用乘以占比作为基数,再根据事先约定的调差方法予以调整。二、如果EPC工程总承包招标时,不确定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则建议不采用总价包干合同,而是采用下浮率报价与最终批复概算作为上限价的结算方式。理由是,一方面中标人在设计时偏好采用利润率高的材料或无法定价的设备,发包人在工程监管时存在较大难度和廉政风险;另一方面,措施费用由于难以定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管理难度和较大廉政风险;再一方面由于开口合同,上限价与概算批复额度相关,中标人存在不当谋利的可能。

  (3)工程变更。指变更范围、变更程序和变更后果。主要由承发包双方进行约定。

  (4)付款。深圳市住建局《指导规则》要求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不采用传统的按实计量与支付,改按按比例或月度约定额度支付。但设计费与建安工程费如何支付,没有明确。对此以及付款流程、总承包商的请款程序和分包商的请款程序还需要另外通过合同来进行约定。

  (5)违约责任。总承包人项目人员不到位、违反最低性能标准、工期延误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现在政府项目都没讲工期延误不延误,先做了再说。关于项目人员不到位的问题。现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没有专门的项目经理要求,因为EPC总承包可以无需资质,自然也就没有项目经理。现在一般都由施工单位的人来牵头、主持,建造师来当所谓的“项目经理”。关于违反最低性能标准问题。EPC总承包模式是将设计和施工以及采购一并发包,这种模式对诚信要求非常高。如果总承包单位缺乏诚信,就会出现违反最低施工标准的现象。

  5、招投标。深圳市住建局《指导规则》规定,由于目前建筑市场上具有工程总承包业绩的单位较少,在招标时不宜将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投标条件,以促进工程总承包行业的发展。深圳现在实行的是“评定分离”评标方式,专家评定合格后由招标人确定中标单位。对EPC工程总承包项目而言,投标人定性评审环节一般都符合要求,最后关键看招标人如何定标。

  6、商务谈判。现在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推行得很快,并且投标时间短,容易出现漏项和错报,加之没有标准文本,合同文本不完备存在一些不平等条款。因此,施工企业等投标人要重点关注。从招标人而言,确定合理的招标时间,确保投标人有足够时间对招标文件进行仔细研究、核查招标人需求、进行必要的深化设计、风险评估和估算。

  7、造价审计/审定。政府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审计的重点是什么?我认为,总体来讲,总价包干的合同审计应侧重合同履行,看承发包双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履行义务。我碰到这么一个案例,工程通过了验收,但在审计阶段审计部门委托进行质量鉴定后发现存在以次充好、货不对板问题,而且涉及金额很大。审计认为,根据其鉴定结果,应该“按质论价”,结算价应该相应扣减,于是与建设单位和施工方产生了严重分歧。这个案例反映的问题是,审计有没有权利介入质量鉴定,也可以说是延伸审计问题。目前深圳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一般都采用下浮率计价模式,那审计应该侧重从量、价以及审批与招投标程序来进行审定。

  总体来说,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有巨大市场需求,很多大的央企也在在推动这种模式的发展,因为其有资金、有实力,既可以确保其市场优势,又可以避免恶性竞争。深圳市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工程现在基本上都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发包。可以说,今后设计、施工两者强强联合是一个趋势,不联合,就无法分享这块蛋糕。EPC工程总承包模式需要强大的深化设计能力、项目管理能力、强大的采购网络和施工技术精良的专业分包商资源。另外,还需要培养懂设计、懂施工、懂成本测算和懂合约管理的“四懂人才”,以及聘请专业律师保驾护航和“定分止争”。

  EPC总承包在国内的发展历程及法律、法规依据2篇

  【摘要】EPC即设计—采购—施工(Engine

  er—Purchase—Construct),是国际承发包市场中普遍采用的工程总承包模式,这种模式可以提高工程管理的效率,提高工程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减轻业主参与工程管理过程中的负担,降低业主合同风险,更好完成工程项目管理的目标.施工承包商在参与国际竞争过程中,必须熟悉国际惯例,但就目前国内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来看,实施EPC还存在诸如招投标方式选择、承包商资质确定、监理工程师业务范围的界定等相关问题,如何在合法的前提下解决这些问题,使EPC充分发挥优势,是工程承包商及相关主体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课题.

  【关键词】EPC;GC;招标方式;资质;工程师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建筑市场正逐渐打破地域的界限,建筑企业也渐渐脱去地方保护主义的外衣,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国内尤其是国际市场的竞争当中.这对建筑企业来讲,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如何尽快与国际接轨,是每个承包商发展的长期战略,而更好地熟悉国际惯例与规则,则是实现这一战略目标所必备的条件之一.

  EPC即设计—采购—施工(Engineer—Purchase—Construct)工程总承包模式,是一种包括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直至竣工移交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的总承包模式.它是目前国际上组织项目建设的通行模式.这种模式以控制工程造价和工期为核心目标,力求减轻业主建设过程中的项目管理压力与负担,降低业主风险,由更加专业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来完成项目管理工作,以达到提高管理的效率,提高承包商获利空间的目标.

  1.传统施工总承包模式(GC)与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对比分析

  1.1传统施工总承包模式(GC)遵循设计—招标—建造的步骤展开,只有前一阶段工作完成后才能进行后一阶段工作,每阶段工作之间没有交叉.这一模式的特点是:

  (1)以业主为主导,先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设计单位提供设计和施工文件,设计完成后,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施工承包商和监理单位,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对工程实施全过程跟踪.由于各项工作必须依次进行,导致建设周期延长,工程成本增加;

  (2)对业主而言,在项目设计,招标,建造阶段要面临选择不同的专业承包商,导致承包商专业种类繁多,合同数量增加,每选择一个承包商都需要签订一个合同,加之大多数业主对工程合同管理来讲并不专业,从而造成业主合同管理的难度加大,管理的风险水平提高,导致管理效率下降;

  (3)设计单位和施工承包商只与业主存在合同关系,施工承包商不参与设计工作,只是“照图施工”,导致各阶段专业承包商之间没有直接的工作交叉,承包商之间只能通过业主进行沟通,使施工承包商无法十分准确地理解设计意图,设计的“可施工性”变差,导致频繁的设计变更,从而延误工程的工期,增加工程成本.

  1.2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特点

  (1)以勘察、设计为主导,将设计、采购、施工等内容全部纳入到工程总承包商的管理工作当中,从设计方案的优化入手,通过科学管理,由工程总承包商对全过程统筹安排,从而避免设计、采购、施工由不同主体操作管理所带来的工作相互脱节、相互制约的现象.同时,统一管理的实施,又可使设计、采购、施工等工作在相互影响得更加有序,减少纠纷.设计、采购、施工等专业工作之间还能产生深度交叉,有利于控制工期;

  (2)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这本身都得益于工程总承包商的统一协调与管理.将所有的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都纳入到总包商的管理内容中,有利于工程质量的控制.对于总承包商来讲,每个阶段的成本支出,都相当于承包商内部的成本核算,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据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专家测算,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房屋建筑工程,一般均可比同类型工程节省投资10%—15%.

  (3)EPC模式的使用能有效减少管理的主体,简化管理的环节.由专业的工程总承包商来管理,對业主而言,一方面减少了合同主体、合同管理的数量,简化了合同关系;另一方面提高了合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降低了业主合同管理的风险,提高了合同管理的效率.

  (4)工程总承包商在EPC模式中承担了大量的合同风险,因此获利的空间也比较大.EPC合同业主提供给承包商的可能只是概念、技术要求和标准等原则性的文字约定,并且合同固定.要求承包商在充分理解业主意图的情况下完成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工作,业主应当很少对合同的履行过程进行干涉,按照权利分配和风险分担相适应的原则,EPC项目中的大多数风险都分配给了承包商,使得业主往往愿意支付相对于传统模式下高的多的,换取承包商所承担的风险.这也是对承包商较高管理能力和水平的考验,使承包商有机会获得较高利润.

  2.我国EPC模式推行中遇到的主要法律问题分析

  2.1关于招标投标方式的选择

  从工程实践来看,EPC模式比较适合的招标方式是邀请招标.但是通过了解我国目前为止关于工程领域招投标方式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可以直接发包工程的主要规定.另外,《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以上综合下来就是直接发包和邀请招标发包的范围,除此之外,其他工程都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发包.

  EPC总承包在国内的发展历程及法律、法规依据3篇

  摘要:随着总承包模式进入国内市场,在实施过中暴露出诸如政策支持类、合同类、招投标类、总承包管理类、设计与现场衔接类的问题,文章就问题解决提供了相应对策和解决思路,通过问题的提出及解决希望促进总承包管理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EPC;总承包;实施过程中问题;对策

  Abstract:Alongwiththegeneralcontractingmodeintothedomesticmarket,intheimplementationofexposessuchasthepolicysupport,contract,bidding,contractmanagement,designandsiteconnectionclassproblem,theproblemissolvedbyprovidingthecorrespondingcountermeasureandsolvetrainofthought,throughthepresentationofquestionsandhopetopromotetheoverallcontractmanagementsolutionraisethelevelof.

  Keywords:EPC;generalcontract;intheprocessoftheimplementationofproblem;countermeasure

  中图分类号:TU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1-0020-02

  随着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andConstruction)总承包模式进入国内市场,起初从化工行业逐步向基础建设、能源建设等方面推广开来,由于总承包模式实现了建设项目的产品化、建设组织方式的集约化、建设过程管理科学化及专业化等,其代表着项目管理的一种发展方向。当今的建筑市场传统的承发包模式还是主流,故相应的制度、操作习惯都是以传统模式工程为主要考虑对象,在这种时代背景下,EPC总承包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就暴露出了国家政策方面、建筑法律方面、合同方面、项目管理方面不协调的一系列问题。本文就在EPC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一些问题及相应对策进行了总结,以期共同提高。

  EPC总承包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可分为以下几类政策支持类、合同类、招投标类、总承包管理类、设计与现场衔接类,具体如下:

  1政策支持类

  EPC总承包模式与现行的建设法规及地方法规存在一定时期内还将存在不协调情况。2003年,建设部出台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并废止了《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使设计施工一体化建设总承包的方式得到充分肯定,可由于相关配套措施没有衔接上,客观上限制了设计单位往工程总承包方向发展。虽然]30号文以及后续的一些补充文件(如“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建办市函[2003]573号)表述了设计单位总承包的合法性,但目前总承包项目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一般都要求有施工总承包的资质,设计单位以设计资质去投总承包的项目一般不会被接受。即便在一些外资项目上业主因受投标代理或项目管理公司的影响,也会要求投标方提供施工总承包资质。

  另外总承包项目经理在政府的工程建设程序手续中的地位不明确、任职条件不明确,在建设前期中中标通知书、工程报建、工程报监、施工许可证等办理过程中均只有传统的施工承包项目经理,而没有总承包项目经理署名的地方,而且对总承包项目经理无任何约定。这也导致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业绩无有力的证明,影响后续项目投标。还有建设行政部门在具体操作上(如有效IC卡)也和施工企业不同,项目IC卡流程设置、招标程序、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许可证申请、质监等方面还没有适用于设计企业进行总承包的配套政策和操作办法,所以项目上设计公司往往难以登记。一些项目还必须和施工企业合作联合总承包,以施工企业的名义登记业绩,总承包企业的业绩不宜认可。

  政策的推进要靠政府改革的进程,也要靠总承包研究的学者及总承包人用通过不同渠道进行推动。

  2招投标类

  2.1总承包招投标

  EPC总承包招标往往要求有施工总承包资质,设计单位进行投标往往不被接受,国家政策上还存在着予盾。在现阶段解决此类总问题的办法应是采用设计施工联合体的方式,在合作协议上注明以设计单位为主。

  2.2EPC总承包分承包

  总承包项目往往由各种专业项目组成,工程的分包是总承包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形成总承包项目利益的核心工作。而总承包的分包是否违反了《建筑法》规定是值得探讨的。

  根据《建筑法》第24条之规定: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根据《建筑法》第29条之规定: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因此可以得出信息,EPC总承包的主体决定分包的合法性,如设计单位为主体的总承包,施工分包是合法,而施工单位为主体的总承包,可将勘察设计进行分包,而主体结构施工必需由总承包单位完成。

  另分包招标中业主在分包招标过程的地位问题是EPC总承包分包工作的难题,业主在分包确定中扮演什么角色应在总承包合同中明确,一般情况下,总承包商应让业主参与分包商资质标准的确定、招标文件的编制、派业主代表参与评标。而业主没有确定分包商的权力。

  3合同类

  EPC总承包模式作为交钥匙类型的工程,实现了建设项目的产品化,投资人(业主)建设工程应该像在市场购买物品一样,在合同中只须明确工程内容、规模、功能要求、时间节点、付款方式及条件、惩罚措施,重点强调投资效果及工程性价比的控制,而应弱化介入工程建设过程的管理。然而普遍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的当今建筑市场,EPC总承包合同中传承包模式的痕迹还是非常的重。由此也产生了诸如:管理、工期、付款、移交、质量标准等合同问题。

  3.1管理问题

  业主对工程的管理是EPC总承包与传统施工承包区别之一,施工承包模式中,业主一般会临时组成现场指挥部,对工程进行监管,由于临时组成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由此产生的现场管理问题屡见不鲜。而EPC总承包管理队伍都是由懂管理、懂技术的专业人员组成,总承包的管理是高效率、专业化的管理。在目前EPC总承包项目业主往往也成立现场指挥部,深入建设过程管理,而业主的介入就导致现场成了多头管理,犯了管理学中的大忌,往往产生指令矛盾,管理效率大打折扣。

  业主对现场的管理主要应体现在检查EPC总承包商的管理方法、方式、计划是否可行、是否科学、是否高效上面,要求EPC总承包商提供项目管理规划及实施细则,业主可就此与总承包商进行探讨,并提出业主要求,而不宜介入工程实施过程的管理。

EPC总承包在国内的发展历程及法律、法规依据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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