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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诉讼行政答辩状_行政复议与诉讼-行政答辩状

2020-03-01

行政答辩状,是行政诉讼中的一审被告针对原告在行政起诉状、二审被上诉

人针对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向人民法院 作出的回应和辩解性书面法律意见。

(一)文书样式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__ 一案,现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 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____ 份。

(二)文书范本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 市城市规划局。

住所地:×× 市×× 大街32 号院。

法定代表人:刘×× ;职务:局长。

因焦×× 不服答辩人于2006 年作出的城× 字〔2006〕第369 号行政强制

执行决定提起上诉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上诉人的违法事实清楚,答辩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2005

年10 月19 日答辩人接到群众举报,随后立即对上诉人的违法行为按法定程序进 行调查取证,绘制了施工现场平面图,拍摄了当时现场照片,做了勘查笔录,并 针对上诉人的违法事实和行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可上诉人置答 辩人的通知于不顾,继续进行违法建设。2005 年12 月31 日,答辩人根据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上诉人继续违法抢建行为进行制止,强制拆除其继续违 法建设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在执行前对上诉人的违法建设现场进行拍摄。 从前后两次取证的现场拍摄照片的对比中可以明显看出上诉人继续违法抢建的行 为。一审法院对此也予以认定。因此,上诉人的违法抢建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充分。鉴于上诉人的违法抢建,答辩人为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 护城市建设的正常秩序,依据《××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第48 条之规定,对其抢建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这是答辩人履行行政职责的 正常行政行为,并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授权。因此,答辩人对上诉人采取行政强制 措施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二、针对上诉人诉称的部分松动墙体拆除问题,答辩人在一审中已明确说

明。该部分的拆除不是我们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拆除。这部分的拆除是上 诉人所在街道办事处综合考虑该房屋的周边情况、当时天气环境和上诉人没有采 取任何防护措施情况,出于对行人人身安全考虑,在我局执行完毕后,要求当时 拆除人对该松动部分砖块进行拆除,以确保过路行人的安全。因此,答辩人首先 认为该部分拆除与本局的行政强制措施无关。其次,上诉人所在街道办事处为了

周围群众的人身安全,对墙体部分松动砖块的拆除是出于人性化管理的考虑,是 负责任的做法,也是合理合法的,并无不妥。

三、上诉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如上所述,答 辩人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强制拆除上诉人继续违法建设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不存在任何过错,是依法履行职务行为。因此,上诉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行政赔偿责 任不具备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四、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状,答辩人认为上诉人始终无法分清行政处罚与行政

强制措施的不同和区别。因为答辩人是根据《××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办法》第36 条之规定,是在上诉人违法抢建的紧急情况下所采取行政 强制措施,并不是对上诉人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 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36 条之规定是对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的授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3 条第2 款是行政处罚的设定, 完全是两个不同授权。因此根本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先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适应问题。因此,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答辩人所做的行政强制措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 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法律法规适用正确,应予以 维持。

此致

×× 市中级人民法院

×× 市城市规划局(盖章)

2006 年3 月14 日

(三)文书撰写与提交注意事项

1.被告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67 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 日内,将起 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 到答辩状之日起5 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

人民法院审理。(1989 年行政诉讼法第43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 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 本之日起1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 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在答辩期 限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8号,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6 条的规定,当事 人提出上诉,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原审 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 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0 日内提出答辩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 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当事人。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 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已经预收诉讼费用的,一 并报送。

2.认真撰写和提交行政答辩状

行政答辩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答辩人的基本情况。答辩人为被告或者被上诉人,被告人为行政机关, 被上诉人既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答辩人是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法人、机构或

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地址、电话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职务、地址、电话号码等;答辩人是公民的,则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 贯、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等。

(2)案由。应写明因原告诉答辩人何一案件或者因上诉人对何一案件提出上 诉提出答辩。

(3)答辩意见。答辩状应针对起诉状或者上诉状的诉讼请求或者上诉请求进 行答辩。具体来说,一审答辩状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被告应指明对方陈述的不 实之处,着重行政复议与诉讼-行政答辩状阐述所采取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以及适用法律的正确性。 二审答辩状除了按照上述方面进行答辩外,主要是针对对方的上诉状进行答辩, 如果赞同一审裁决结果的,也可以从一审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适当等方面进 行答辩,以论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4)应写明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答辩人签名,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 当盖章;写明提交本答辩状的年月日。此外,应按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 人数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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