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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乡医新政策]2017乡医的新政策

2020-02-06

  乡村的许多人最关注的问题都会是2017乡医政策,各个都希望知道2017乡医政策有什么。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2017乡医政策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用!

  2017乡医政策一

  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计划经济时代,乡村医生支撑起了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半壁江山,是最贴近亿万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担负着农村防疫、医疗、保健、协助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等工作,坚守在条件艰苦甚至自然环境恶劣的边远村庄,支撑着我国的卫生“网底”。

  收入少,困难多

  乡村医生作为不在编的医生,没有工资、保险,却支撑着一个村子的基础医疗;自收自支,却承担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到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贴较少。

  如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大魏村镇西红义村,460户,2200人,有4个村卫生室,其是最大的一个父子诊所负责550名村民的健康档案管理,老年人年度两次体检,200名高血压病、糖尿病监测管理,协助儿童防疫的组织和宣传工作,2015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贴为1.8万元,在4个诊所中这是最高的补助。

  乡村医生靠的是以药养医,维系日常运转,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后,乡镇卫生院实行全员聘用,财政拨款,基本工资有保障;而同样由政府规定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却得不到任何相关补偿。

  引不进,留不住

  目前,乡村医生普遍年龄大,一些年迈多病的“赤脚医生”还在坚守,医学院校毕业生因待遇差、条件艰苦又不愿意到村卫生室工作,一些技术相对较好的乡村医生能走的则走。

  现在医学院校毕业生就业很难,一些从农村考上医学院校的毕业生宁可选择待业和改行也不愿再回到农村从医,很多“赤脚医生”开办的卫生室只能子承父业,继续坚守乡村医生的阵地。

  缺乏有效培训和监管

  有的村卫生室就一两个医生,没机会参加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培训,有的培训内容不适宜,在村卫生室的条件下根本没法实践操作。

  目前,乡村医生存在操作不规范、滥用抗生素、医疗隐患突出等问题,以及基本药物价格偏高、配送渠道不畅等问题。

  建议

  1.解决“赤脚医生”的待遇和养老问题。

  国家应该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落实“赤脚医生”补偿和养老问题。

  对服务超过一定年限的老乡村医生,国家可以参照老兽医、老放映员等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养老待遇;加入社保,把乡村医生实际行医时间折算成补偿金,由政府一次性补偿一部分。

  2.“新人新办法”,让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水平高于一般农民。

  已纳入到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体系中的乡村医生,应有一定的工资和养老待遇;未纳入“一体化”管理的个体诊所,可参照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考虑到乡村医生的历史贡献和当前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中承担的重要任务,应使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水平高于一般农民。

  3.从定向培养到成为乡村医生,国家应开“单门独道”。

  医学院校定向培养农村全科医生,降分录取,降低入学门槛;执业医师考试、职称考试和评审均设乡村医生全科系列,乡村医生执业门槛低,好进难出,只能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执业;给乡村医生职称评审“开小灶”,既是政府关心照顾工作在基层的乡村医生,也是对乡村医生执业的限制和约束,从制度上培养“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永久牌”乡村医生。

  4.加强对农村卫生室执业监管,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所有年轻乡村医师要经过县级以上医院全科适宜技术培训和全科医师进修。

  乡村医师必须经过全科医师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比如无菌操作问题、抗生素滥用问题。

  相关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应该多指导和帮助,少罚款、少为难。

  监管的目的是让乡村医生保证做得更好,而不是让本来经营维艰的农村卫生室生存更难。

  期盼后继有人

  随着医改的逐步深化,农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乡村医生综合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

  然而,待遇过低等老问题,依然困扰着乡村医生。

  山西省临汾市大宁县徐家垛乡有15个村卫生室,只有13名乡村医生,其中9个人年龄在60岁以上。

  36岁的贺星龙是他们中最年轻的一位。

  这位新一代的乡村医生,已经在农村卫生工作岗位上坚守了16年。

  出去培训时,贺星龙发现,很多经济条件好的地方,还有年轻人愿意当乡村医生,但像大宁县这样的穷地方,“再过10年,如果没人愿意干乡村医生,可咋整”。

  与贺星龙年龄相仿的于汉亮,是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的一名乡村医生。

  他告诉记者,乡村医生的收入太低,而年轻一代的乡村医生基本上也没有了土地上的收成,普遍忧虑自己的未来。

  要健全人才管理机制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裴春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为了进一步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需要健全农村卫生人才管理机制。

  裴春亮是河南省辉县市张村乡裴寨社区党总支书记,此前曾获得全国道德楷模、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最美村官”、全国优秀党员等称号。

  裴春亮表示,一位好的乡村医生就是一方群众生命健康的保护神和靠山。

  因此,应推行基层全科医生特岗计划,采取卫生人才“县管乡用、乡招村用”的做法,积极推动医师多点执业,加大对长期服务基层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业务培训、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政策倾斜力度,促进基层医疗人才合理流动。

  同时,要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和“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动态用人机制。

  就进一步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裴春亮也提出健全经费投入机制、合理规划基层医疗卫生体系的建议。

  裴春亮告诉记者,精准扶贫就是要通过“授人以渔”的方式,切切实实扶起贫困村和困难群众的“志”与“智”,进而激发他们脱贫致富的决心和意志。

  “对于因病、因残或年迈等致贫的困难群体,我们可以给予必要的照顾或补贴,而对于贫困人群中的大部分,则要通过扶智、励志的途径加以解决。”裴春亮说。

  身份要更明确

  乡村医生一直深受基层代表委员关注,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昭通市中医院院长宋万永呼吁,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的身份,让偏远贫困地区也能留得住乡村医生。

  宋万永认为,乡村医生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的重要环节。

  “村级医疗机构是卫生保障的‘网底’,乡村医生是预防保健、妇幼保健、院前急救、健康教育、慢性病康复、农村环境卫生、食品卫生管理的主力军,其工作的地方是农村常见病、多发病治疗的重要场所,农民健康的‘守门人’,也是减少贫困地区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力量。”

  随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全面实施,乡村医生队伍得到了极大加强,但宋万永认为,乡村医生仍面临着人员短缺、技术力量薄弱、收入偏低、从业意愿不强等困难,“偏远贫困地区难以招到和留住乡村医生”。

  我国对乡村医生的定义以及其所承担的任务与国外不同,兼具“赤脚医生”、全科医生、社区医生等多重身份,既有中国传统历史文化的印记,也具有现代医学的理念。

  宋万永建议,将乡村医生更名为乡村卫生技术人员,进一步明确其任务和培养方向。

  宋万永说:“我们现在需要的不再是‘赤脚医生’,不再是要他们一边种田一边看病,而是逐步过渡到专业化和规范化,最终达到全科医生水平”

  另一方面,将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职工队伍统一管理,定编定岗,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与乡镇卫生院的职工一致。

  宋万永说:“使其无后顾之忧,全身心投入工作,让广大农民享受有质量的医疗健康服务,是全民健康的根基。”

  应量身定制考核体系

  随着医改的不断深入,乡村医生面临的许多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但关于乡村医生的资质认定、执业资格考核、退出机制和养老待遇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直接影响着乡村医生队伍的稳定及可持续发展。

  为此,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四人民医院老年病科主任高广生提出了一些建议。

  乡村医生在基层行医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但由于多方面原因,乡村医生中相当一部分人没有接受过正规的医学高等教育,医学理论、设备应用技能、外语水平等都有一定欠缺。

  若将乡村医生与城里受过医学高等教育的医生放在一起用同等标准进行评价和考核,对很多乡村医生来说既不合适也不公平,更不利于乡村医生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非常有必要针对乡村医生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乡村医生行医特点、注重实践经验和临床效果的评价考核体系,与城市医生的评价考核体系相区分,独立设立。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乡村医生的构成比较复杂,既有出身于“赤脚医生”、经过多年实践和培训逐步成长起来的,也有长期在基层行医的“民间医生”,还有世代相传的乡村中医或具有一技之长的专科医生。

  他们大多在乡村行医多年,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好的口碑。

  对于这些乡村医生的资质认定应该采用“老人老办法”,即更多地侧重于考核既往的医疗案例和效果,减少不具有实际效能的考试内容,以充分调动他们的行医积极性和学习热情。

  同时,利用各种方式对他们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医术和能力。

  对于近些年来由正规医学院校毕业到基层岗位工作的乡村医生,应该采取“新人新办法”,建立符合乡村医生行医实际、具有可操作性、有别于城市医生、独立的乡村医生考核考试制度,以鼓励更多的正规医学院校毕业生向农村基层流动。

  希望能与城里医生同等待遇

  对于通过资质评价和考核认定的乡村医生,应该授予他们相应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以及相应的医疗专业技术职称,明确乡村医生身份,并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按照对应的执业资质和专业职称,与城里医生享受同等待遇,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农村基层医疗卫生“网底”稳定问题。

  村医队伍亟待稳定

  全国政协委员、厦门大学附属福州第二医院副院长林绍彬为广大乡村医生道出了心中的想法:改变乡村医生身份,堂堂正正做一个有尊严的乡村医生。

  201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首次针对乡村医生队伍面临的实际问题从国家层面出台相关政策,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乡村医生的关心与厚爱,体现了敢担当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亲民意识。

  近年来,尽管国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对村卫生室建设给予很大的支持,其硬件建设包括村卫生室办公条件和简易设备均有较大改善,但是村卫生室仍存在人才严重缺乏问题。

  绝大部分“赤脚医生”已到退休年龄被返聘,新的乡村医生因待遇低,工作条件差(既是诊所又是宿舍与厨房——简称“三合一”),没有节假日、编制、社保劳保、医保定点,很难招聘来,即使招进来,也很难留住。

  因此,很多村卫生室面临着乡村医生断层等问题。

  建议

  1.国家相关行政部门必须真正地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精神要求,加大落实和监督力度,重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升乡村医生的医疗技术水平,关心他们的生活和成长,为他们提供更多更有利的制度保障、生活保障、工作保障、学习保障等。

  2.尽快解决乡村医生的基本工资待遇和养老保障问题。

  国家应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机制,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为他们解除后顾之忧,并将其纳入社会劳动保险体系;可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地方财政和乡村医生按一定比例共同分担。

  在职乡村医生为养老保险金享受对象,一是已到“退休”年龄的在职乡村医生,可根据从业年限,由政府、用人单位、个人按一定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金,“退休”后即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二是其他在职乡村医生,按规定由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分摊的比例补缴和续缴养老保险金。

  3.改变乡村医生身份,做一个有尊严的乡村医生。

  首先,乡村医生是比较特殊的一个群体,他们没有医生编制,平时既要干农活儿,又要开展医疗服务。

  在力图解决他们“非医非农”尴尬的同时,从解决身份层面给予待遇保障,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建议逐步推行乡村卫生人员一体化管理,在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过程中,把村卫生室作为乡镇卫生院派出机构,把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乡村医生作为乡镇卫生院派出人员或进行轮转,并纳入乡镇卫生院人员统一管理,转变乡村医生的身份,逐步结束“农民”给农民看病的历史。

  其次,为了稳定和发展乡村医生队伍,建议对取得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由乡镇卫生院与其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直接下派到村卫生室工作,履行乡村医生职责,其收入不低于乡镇卫生院同职级人员水平,并建立正常职称晋升机制。

  4.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乡村医生逐步纳入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统一使用、统一领导。

  5.由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规划,制定乡村医生定向人才培养制度,根据各地的实际需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在相关院校设立乡村医生专业,培养乡村医生,下达乡村医生培养任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培养出更多合格的乡村医生。

  6.通过互联网,搭建乡村医生培训学习平台,培养出更多合格的乡村医生,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诊疗技术水平。

  7.创造条件,增加职称指标,解决乡村医生技术职称评审问题。

  8.政府免费给乡村医生购买医疗责任保险,规避因纠纷或医疗事故而破产,让农村有一个稳定的、合格的、人民满意的乡村医生网络队伍,为居民提供更多便捷、优质、安全的基本医疗服务。

  2017乡医政策二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对进一步深化医改有什么重要意义?

  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植根于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承担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等基本医疗服务。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乡村医务人员队伍经历了“民间郎中”、“赤脚医生”、“乡村医生”三个阶段。

  多年来,乡村医生扎根农村,服务农民,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充分体现了乡村医生的济世情怀。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乡村医生队伍的建设和发展,关心乡村医生的工作,挂念乡村医生的生活。

  在开展研究和调研的基础上,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实施意见》,并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地方、乡村医生代表和专家意见。

  2015年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实施意见》,要求为乡村医生搭建“留得住、能发展、有保障”的舞台。

  《实施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实施意见》提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实施意见》指出,从我国国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

  三、《实施意见》包括哪些内容,有哪些新举措和亮点?

  按照深化医改的总体要求,本着乡村医生队伍更好地服务于农村居民和健康发展的原则,根据乡村医生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实施意见》从人才培养、教育培训、收入待遇、养老保障等方面提出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保障乡村医生待遇,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实施意见》既强调抓好现有政策的落实,如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又有新的举措。

  一是建立“村来村往”后备力量培养制度。

  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落实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

  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

  二是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

  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执业。

  三是坚持通过购买服务确保乡村医生合理收入的原则,在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2015年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仍然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四、《实施意见》提出加强乡村医生管理,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加强乡村医生的管理,对于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意见》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加强乡村医生管理的举措:一是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

  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

  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是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

  按照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是规范开展乡村医生考核。

  考核的重点是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以及乡村医生学习培训等情况。

  五、《实施意见》对乡村医生的教育培训有哪些要求?

  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培养,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的服务能力,是当前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迫切要求,也是《实施意见》的重要内容。

  在提高乡村医生服务能力方面,要求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每3-5年免费组织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

  为进一步提高具有较高素质乡村医生的服务能力,《实施意见》指出,可选派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

  在提高乡村医生学历层次方面,鼓励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

  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相应学历的乡村医生,政府对其学费可予以适当补助。

  六、《实施意见》要求保障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具体有哪些举措?

  乡村医生的收入水平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的工作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保障。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一是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

  二是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要通过设立一般诊疗费等措施,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分担。

  三是对于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给予定额补助。

  通过上述渠道,乡村医生将通过优质服务获得更多的补助,其合理待遇会进一步得到保障。

  七、《实施意见》对乡村医生的养老待遇有哪些要求?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在村卫生室从业的乡村医生已经步入老年,希望能够妥善解决后顾之忧。

  国家十分关注老年乡村医生的养老和生活保障问题,《实施意见》对乡村医生的养老政策进行了明确要求: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意见》明确,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同时,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2017乡医政策三

  河南:对符合领取生活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按规定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2015年11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符合领取生活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按规定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省级财政依据2013年各地卫生、财政、监察、审计四部门联合审核上报的2012年度老年乡村医生人数,将省级应负担数列入转移支付补助基数,以后年度因人员增加所需资金由省辖市、县(市、区)财政负担。

  北京:乡村医生月补助有望达5500元

  2016年4月12日,北京市卫生计生委等多部门举行联合发布会,解读于3月25日印发的《北京市关于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

  方案提出,乡村医生的政府补助标准将从现在的每人每月1600元提高到3500元,部分条件艰苦的山区村医每月补助最高将达5500元。

  最快7月份,一些涉农区落地政策将实施。

  山东:退出后每月20元

  为离岗和老年乡村医生发放生活补助山东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社厅近日联合出台《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按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工作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的标准,为离岗和老年乡村医生发放生活补助。

  《意见》同时要求建立规范的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新疆:9月前乡村医生全部上养老保险

  今年5月新疆下发《关于做好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今年9月底前,将解决全疆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工作,乡村医生将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贵州:三类乡医可上养老保险

  2016年8月4日,从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关于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类乡村医生可以参加养老保险:

  第一类,按照《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大力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方案》,全省通过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与乡村医生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类,第二类,具有我省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在我省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

  第三类,未到达上款规定年龄即离开乡村医生岗位的人员,可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按规定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待遇。

  河北:乡村医生退出后最高每月400元

  5月从河北省卫生计生委获悉,从今年起,户籍仍然在河北省的、1987年12月31日前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的乡村医生,只要截至2016年1月1日年满60周岁,就可领养老补助。

  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日前印发的《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办法》规定,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采取按工龄补助的形式,原则上服务年限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最高不超过每月40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各县(市、区)已妥善解决且高于此标准的,按所在县(市、区)原有标准执行。

  黑龙江:乡医退出后每月200~300元

  2015年07月1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完善乡村医生离岗退养政策。

  对乡村医生(年龄60周岁以上)离岗退养后给予政策补助,当地应按照国办发2015〕13号文件要求,在维护社会稳定,兼顾相关群体补助政策的情况下,自行制定补助标准及实施细则,补助标准应在高于200元,低于300元的范围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省里不制定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对特别困难的县(市、区),省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吉林:对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

  2015年12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分类解决我省乡村医生养老保险问题。

  对聘用到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的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目前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可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生活保障困难问题,进一步提高养老待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

  辽宁:退出后乡医补助标准由各地政府制定

  2016年2月27日,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与所属地区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其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实行聘任制度并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的,可以按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身份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现行政策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

  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根据服务年限,采取补助等多种方式妥善解决其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措施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天津:建立老乡医退出机制

  2015年7月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市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完善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补偿保障政策。

  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

  乡村医生可根据个人缴费能力和参保意愿按规定自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落实国家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探索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和退出机制。

  山东:退出乡医,据在村卫生室工作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的标准

  2016年8月,山东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社厅近日联合出台《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按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工作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的标准,为离岗和老年乡村医生发放生活补助。

  《意见》同时要求建立规范的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意见》规定,此次补助的对象要求是现为山东省户籍,新中国成立后至2011年6月30日已进入山东省内村卫生室,或曾在山东省内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1年以上(含1年)的,年满60岁的离岗乡村医生。

  目前在岗的60岁以上的乡村医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离岗手续,之后即可按以上标准领取生活补助。

  江苏:地方给予补助,鼓励村医参加养老保险

  2015年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创新基层卫生人才培养使用机制的实施意见,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因年龄较大或已离岗未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由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乡村医生,可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确有需要的地区,村卫生室可以返聘乡村医生继续执业。

  安徽:乡医工作30年,每月不低于330元

  2015年7月27日,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认真做好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现为安徽省农业户籍(含原属农业户籍,因地域划转、征地拆迁或购买城镇户口的),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2009年底前进入生产大队合作医疗站(卫生室)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村卫生室(含村改居的原村卫生室),从事村医工作累计超过3年(含3年),

  12月31日前已退出村医岗位或在岗已年满6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从到龄(年满60周岁)且退出的次月起发放补助(不满60周岁退出的村医,从到龄的次月起发放补助;年满60周岁退出的村医,从退出的次月起发放补助)。

  因刑事犯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辞退、开除的,不享受此项补助。

  补助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退出村医补助,按其60周岁前从事村医工作年限计算补助标准:

  1.累计满3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30元;

  2.累计超过3年至满6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60元;

  3.累计超过6年至满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90元;

  4.累计超过9年至满12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120元;

  5.累计超过12年至满15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150元;

  6.累计超过15年至满18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180元;

  7.累计超过18年至满21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210元;

  8.累计超过21年至满24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240元;

  9.累计超过24年至满27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270元;

  10.累计超过27年至满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300元;

  11.累计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330元。

  各地要按照不低于上述最低标准,制定当地执行标准;现发放标准超过本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以当地标准执行。

  福建:按月发放老年乡村医生退岗养老生活补助

  2016年1月1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163号,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对已达到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技人员法定退休年龄且不具备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由个人申请,经县级卫计部门审批办理退岗注销注册手续。

  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研究制定当地老年乡村医生退岗后的养老生活补助政策,按月发放老年乡村医生退岗养老生活补助。

  符合企业职工参保条件但拒不参保的乡村医生不能享受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浙江:切实保障乡村医生按照规定享受养老待遇

  2015年10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定额补助等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

  对偏远山区、海岛的村卫生室要适当增加补助。

  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切实保障乡村医生按照规定享受养老待遇。

  山西: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生活补贴(不离岗不享受)

  2015年9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各地要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符合相应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按月发放社会养老金。

  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岗乡村医生,继续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享受政府的专项缴费补助。

  进一步落实老年退养乡村医生的补助标准,对符合退养条件的乡村医生,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生活补贴(不离岗不享受)。

  缴费补助和退养补助,省级财政负担50%,市县负担比例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

  支持和引导乡村医生比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江西:退出后乡医,每月300元

  2015年3月2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建立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注册乡村医生,应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乡村医生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他乡村医生,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提高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贴标准。

  对离岗退出的老年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贴标准增加到每月300元,增加所需经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当地财政负担。

  宁夏:根据工作年龄核算

  2015年12月01日,宁夏卫计委发布关于做好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的通知:

  一、补助范围及对象

  (一)自2004年1月1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施行以来注册、离岗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且健在的已离岗乡村医生和将要离岗的乡村医生。

  (二)自2004年1月1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施行以来注册、离岗时未满60周岁且健在的离岗乡村医生。

  (三)2004年1月1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施行前,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已经离岗且健在的乡村医生。

  二、补助标准及方式

  (一)对2004年1月1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施行以来注册、离岗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且健在的已离岗乡村医生和将要离岗的乡村医生,按其从事乡村医生工作起,累计到年满60周岁止实际工作年限×15元/月的标准,逐月发给生活补助。

  (二)对2004年1月1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施行以来注册、离岗时未满60周岁且健在的离岗乡村村医,按其离岗前实际从事乡村医生年限每年500元,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三)对2004年1月1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施行前,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已经离岗且健在的乡村医生,按其离岗前实际从事乡村医生年限每年300元,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陕西:年龄达到60周岁的乡村医生,继续按照新农保加工龄补贴政策规定发放养老补助,并按规定予以递增

  2015年9月,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乡村医生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年龄达到60周岁的乡村医生,继续按照新农保加工龄补贴政策规定发放养老补助,并按规定予以递增。

  重庆:妥善处理好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养老问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016年2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助政策。

  各区县(自治县)要足额落实乡村医生专项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一般诊疗费补助、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村卫生室运行补助等资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经绩效考核后及时兑现,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乡村医生工作实际,动态调整乡村医生补助标准。

  从2015年起,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及相应补助经费比例均应达到40%。

  乡村医生专项补助经费不得挤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各区县(自治县)要支持和引导在岗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妥善处理好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养老问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湖北:退出补助标准及具体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2015年12月3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完善养老政策。

  各地要支持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引导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延长缴费5年后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15〕13号文件要求,在兼顾其他相关群体补助政策的情况下,对具有乡村医生资质、从事乡村医生工作10年以上、到龄从村卫生室退出的乡村医生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及具体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湖南:健全村医准入、竞争上岗、到龄退出和考核退出机制

  2015年8月1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52号,对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加大补助力度。

  落实《关于做好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2号),按规定及时发放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

  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健全村医准入、竞争上岗、到龄退出和考核退出机制。

  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各地要依托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四川: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2015年8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市(州)和县级政府要支持和引导劳动年龄内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乡村医生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原则上年满65周岁的乡村医生应退出乡村医生岗位,最高不超过70周岁。

  广西:鼓励参加养老保险

  2015年12月0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有关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规定,切实提高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要积极引导其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云南:离岗生活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制定

  2015年8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乡村医生退出。

  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原则上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如情况特殊可延长工作年限,村卫生室可以返聘乡村医生继续执业。

  各地要切实保障离岗乡村医生的生活待遇。

  乡村医生按照政策规定办理了退出手续并参加了养老保险的,按照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

  本意见实施前已离岗的乡村医生,由各地安排专项资金对其发放离岗生活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制定。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负责)

  西藏: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

  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青海:将60岁以上老村医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范围

  2015年11月,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1、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支持和引导乡村医生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条件的地区,对村医个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鼓励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建立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贴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对截止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包括60周岁以上的老村医),且在乡村医生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根据实际服务年限,按每满一年每月给予20元的生活补贴(如某村医已在村医岗位工作15年,其年满60岁后每月领取生活补贴300元)年满60岁后返聘或延长工作年限的,不得重复享受村医报酬和老年生活补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60岁后不得享受老年生活补贴2016年1月1日前已超过60周岁的老村医,除按规定发放当年的生活补贴外,不再补发以前年度的老年生活补贴发放老村医生活补助经费,由省和市(州)县财政各按70%30%的比例分担

  3、完善老年村医的养老服务政策将60岁以上老村医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范围,其中:居家和入住养老机构的生活困难老村医,每人每月分别按150元和500元的标准提供养老服务

  甘肃:退出乡医每人每月85元,工龄补助按每满一年月发放8元的标准执行

  甘肃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的通知》。

  通知要求,从2016年1月1日起,我省实行在岗村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村医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每人每月85元,工龄补助按每满一年月发放8元的标准执行。

[天津乡医新政策]2017乡医的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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